《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具体政策》(国务院国发〔1988〕11号)第八条:加强房产市场管理“随着住房逐步商品化,要建立健全房产交易机构,并置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之下,严禁非法买卖,投机倒把,牟取暴利。房产的买卖、转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取证。住房的出售、出租价格,要纳入商品价格管理体系,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商品住房出售后,要加强售后服务工作,方便住户,可由房屋修缮和经营单位,在住户自愿的基础上,统一管理和保养维修,提供各种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1992年10月16日行署第12次常务会通过的《平凉地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第三条;平凉市直、中央、省直驻平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建造的住房,报经地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