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具体政策》(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建立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申报制度。各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统一由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价格评估,报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和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定后才能出售。各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7部委,建住[2007]277号)
1992年10月16日行署第12次常务会通过的《平凉地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第三条;平凉市直、中央、省直驻平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建造的住房,报经地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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