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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
作者:佚名   阅读:次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3日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部令第159号) 》
办理主体 平凉市住建局,平凉市建管处建管站
许可范围 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受理条件 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申请材料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六)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 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法定时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批,从受理建筑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承诺时限 60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部门 市建管处建管站
年审或年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办理地点 原市住建局512室
联系电话 0933-8220524
服务表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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