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批复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4.施工图审查备案合格书;
5.已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了招投标,并提交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7.质量监督委托书;
8.施工单位安全备案表;
9.项目投资批复或资金自筹落实证明;
10.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完成“四通一平”,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11.提供工程未开工告知函,并加注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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