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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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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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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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报;
二、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三、业务科室审核;
四、局务会研究审定;
五、报省建设厅备案(二级资质报省建设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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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
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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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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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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