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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及法律条文摘要
作者:佚名   阅读:次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08日 

        一、《甘肃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甘大气治理领办发〔2015〕7号摘要

        “六个百分百”目标措施:建筑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土100%覆盖、工地主要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抑尘、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无撒漏、裸露场地100%绿化或覆盖。

        二、《平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方案》(平政办发〔2015〕49号)摘要

        “三个必须”防治要求:一是施工工地周围和材料堆放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期30天以上的围挡墙不低于2.5米,管线铺设等地下工程围挡墙不低于1.8米,围挡之间要做到无缝对接。二是施工场地必须配备以雾炮抑尘系统为主的扬尘控制设施,适时洒水降尘,确保湿法作业。三是建筑垃圾堆放、清运过程必须采取相应抑尘和密闭措施,垃圾堆置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周,堆置场地应覆盖防尘布、定期喷洒抑尘剂,清运车辆苫布遮盖严实,同时按批准路线和时限清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规定及罚则摘要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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