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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崆峒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阅读:次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0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崆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范围内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本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四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区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的方式实施,特殊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住房产权单位按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规定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经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按照《甘肃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一、二类户型执行,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5至60平方米之间。

第七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也可实行产权兑换,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按省政府规定,采取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设立财政专户。廉租住房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租金主要用于维修费、管理费以及特殊情况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资收购或建设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且为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确认工作由区建设部门会同民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未满1周岁家庭成员除外);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为两人以上(无人赡养的孤寡、残疾、烈军属一人也可),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

第十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崆峒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原件退回);

(三)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现住房租赁证明;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

街道社区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家庭填报的《申请表》和提供的材料,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街道社区填写《崆峒区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街道办事处审查汇总后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租赁一套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对获取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廉租房屋承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和退出机制。

登记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廉租住房数量,按照申请时间顺序结合家庭特殊情况(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对当年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人口数分中、小两种户型,同类户型的楼层房号的分配采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对已确定楼房房号而拒绝接受安置的家庭,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对轮候对象,由区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每年重新审定,经审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对于已享受到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每年核查一次,退出低保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廉租住房,转租给其他廉租住房轮候对象。

对于特殊情况申请住房补贴的家庭,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审核报批后予以租金减免。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解除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区当年低保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标准的;

(四)廉租住房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六)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兑、转借、调换的;

(七)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进行改修、改建和改动设施设备的;

(八)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使用用途的;

(九)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的。

第十六条 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价补缴差价、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补交已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按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和确认、取消享受资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诉。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不得按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出售。

第十八条 办理廉租住房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崆峒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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