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崆峒区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新民北路东片区3处房屋实施强制征收拆除。
依法对已征拒征土地进行强制拆除是棚改征收的一种有效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征收。
新民北路片区是市政府2014年批复实施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全市最大棚改片区,目前,该片区的土地与房屋征收已经进入征收收尾阶段。
被执行人兰某某、兰某某、古某某在中心城区新民北路各有一处临街房屋,载证建筑面积分别为79.6平方米、79.6平方米和236.52平方米,于2015年列入征收范围,但被征收人无理要求提高征收补偿,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房屋征收协议,并拒不接受征收,严重阻碍棚改征收工作的实施,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经提请,崆峒区人民法院对3处征收房屋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中,区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宣布行政裁定决定,并对被执行人房屋内物品登记搬运,采用大型机械拆除,此次依法强制执行部署周密,配合紧凑,实施安全,完成迅速。
7月4日,崆峒区组织区执法、住建、柳湖镇部门乡镇和平凉棚改中心、新民路片区工作人员,出动执法人员300余人,依法对崆峒区法院裁定的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新民北路东片区被执行人张某某一处298.86平方米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据悉,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新民北路东片区21号有私有房屋一处,由于被征收人期望值过高,要求补偿资金高于现行棚改政策标准,棚改中心通过多次发布公告、送达征收通知、反复上门入户动员等方式,仍拒绝签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崆峒区人民法院裁定,崆峒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区政征补决字(2015)5号房屋予以强制执行。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被征收人百般阻挠,抗拒执法,执法人员及时对其进行了带离,并对被执行人房屋内物品进行了登记搬运和现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