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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绿色 建筑行动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阅读:次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1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甘肃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5号)精神,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十二五以来,我市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超前完成目标任务,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与绿色建筑的目标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握我市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历史机遇,树立全寿命理念,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201431日起,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97%以上。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新区、开发区、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时完成省上下达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节能示范工程任务。到2020年末,基本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三)逐步取缔实心粘土砖使用。崆峒区、华亭、崇信、泾川、静宁县巩固禁实成果。灵台县年底全面实现禁实。庄浪县作为2015年禁实县城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新建建筑工程新墙材应用比例达到70%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将绿色建筑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中,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未利用土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积极实施农村建筑节能南墙计划,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3.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201431起,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从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入手,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率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新建竣工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97%以上。对上一环节节能措施未达到要求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2014年年底之前,崆峒区要确保至少3个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其它县(区)也要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前期准备工作。

(二)深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继续深入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静宁县为示范点,加大各县(区)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力度。在改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程,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改造模式,确保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年度任务。2014年采暖期前,所有城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鼓励各县(区)积极向上申报争取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

3.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县(区)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加层改造、扩容改造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要加强宣传,充分调动居民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节能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大力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鼓励支持集中供热,连片供热系统扩容和老旧管道系统节能改造,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供热平衡。积极推广吸收式热泵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的输送能力。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地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大力推动平凉城区集中供热实施步伐,争取2015年底集中供热面积达到1200万平方米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结合平凉实际情况,在十二层以下居住及低层公共建筑中同步安装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提高能源的利用效果,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品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改、住建、工信、质检部门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质检、住建、工信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示范企业。

(七)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平凉城区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加快平凉海螺水泥窑垃圾焚烧项目实施步伐,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四、推进措施

(一)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加大推行力度,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发改部门对不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和规划的项目不得立项批复。规划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气候条件、自然资源,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坚持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和谐相处,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要在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对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不得备案且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墙改办要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在工程项目主体竣工后,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予返退墙改基金。质检站要把好竣工验收关口,对达不到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建设项目绿色建筑技术指标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对不符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条件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应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施工,加强绿色建筑材料的使用,进一步提高新型墙材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机应用比例;监理单位要提高监理人员的绿色建筑意识,加强建材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产品进入市场。

(二)进一步巩固禁实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建筑节能达标及新墙材推广应用现场检查。限制、淘汰落后产品,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地方资源,鼓励具备条件的墙材企业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复合保温一体化新型建材。同时,把新墙材的推广应用向未禁实县延伸,不断扩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覆盖面。对无能力转产改造、能耗高、污染重、占用耕地的实心粘土砖厂严格按照(平政办发〔201383号)文件要求,逐步进行关闭。引导、督促灵台、庄浪两县强化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分别于20142015年底按时完成禁实任务。对已禁实的县区加强市场的监管,确保禁实无反弹。启动小城镇和农村禁实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大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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