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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阅读:次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13日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确保市县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民用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筑节能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一项基本国策,意义深远,必须切实抓紧抓好。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公共建筑节能达到50%,居住建筑节能达到65%。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要坚决落实“四不准”措施:不准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发放房产证。因此,各县区应进一步提高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严格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一)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节能设计与施工阶段监管。对没有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工程,违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定的工程,未按要求设计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未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设计变更后未报送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工程,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施工质量作为监督重点,实施专项质量监督。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编制建筑节能施工和监理专项方案,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批准的施工和监理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与监理;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严禁使用;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外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四)各县(区)节能及墙改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工程主体及竣工验收,把好新墙材应用和节能达标各项措施关口。新墙材使用比例低于60%的项目工程,墙改基金不予返退;节能措施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本工程节能未达标。且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节能相关部门不予在验收备案表中签字盖章。

三、强化环节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委托)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同时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节能设计和节能审查报告,施工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查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时,没有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节能设计并出具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进行节能相关措施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必须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或删减节能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五)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对节能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加大工作力度,完善计量收费

要求各县(区)凡2007101以后竣工的建设项目并已安装分户计量设施的,2013年采暖期参照平凉市物价局《关于平凉城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批复》(平市价[2013]48号)必须实施分户计量收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240号)规定要求,分批尽快完善计量设施并实行计量收费。同时,各县区已实施完成的“既改”项目,2013年采暖期必须实行计量收费,并将各年度计量收费数据收集归档,以备省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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